社会危险性核心地位的程序面向
羁押审查一体化核心是坚持一体化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审查。不论是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或羁押必要性审查,均应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
社会危险性是决定逮捕与否的核心条件。在逮捕的三个要件中,事实要件并非逮捕要件的核心,因为逮捕措施的核心要件应能反映逮捕措施区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即具有某种“专属性”。但事实要件并非逮捕措施的专属要件,而是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普遍具备的条件,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措施同样也需符合事实要件。而且,逮捕机制本质是程序性保障措施,而非定罪机制。此外,刑罚要件也并非逮捕要件核心。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追诉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也可以予以逮捕,无需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因此,事实要件与刑罚要件均不能成为逮捕要件的核心,社会危险性是决定逮捕与否的核心要件。
社会危险性持续存在是批准延长捕后羁押期限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司法实务人员对延押审查是否需实质审查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等问题曾长期存有争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并强调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情报告必须详细写明主要案情以及有羁押必要理由等内容。笔者认为,捕后延押是逮捕措施的延续,二者具有同质性。办理捕后延押案件同样需审查社会危险性要件,这是发挥延押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怠于侦查”“以押代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社会危险性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核心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包含了初次羁押正当性与继续羁押必要性“两步式”审查,社会危险性要件在该“两步式”审查中均居核心地位。具体而言:第一步是初次羁押正当性审查。审查案件的事实要件、刑罚要件与社会危险性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初次羁押正当性审查的核心。第二步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审查捕后案件变化情况,包括证据变化、可能判处的刑罚变化以及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变化。其中,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变化也是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重点。事实上,检察机关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通常也要审查被追诉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因素。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版面编辑:陈章] [责任编辑:王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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