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核心地位的意义阐释
有利于贯彻比例原则。按照通说,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三个子原则。审查逮捕时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有利于贯彻上述三项子原则。具体而言,一是有利于贯彻适当性原则。立法设置逮捕机制的原初目的在于预防被追诉人出现逃跑等特定危险。该目的是采取逮捕措施正当性的体现。审查逮捕时,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能确保采取逮捕措施的目的是为防止被追诉人出现特定危险,在逮捕措施中贯彻适当性原则。二是有利于贯彻必要性原则。对不同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则不得适用逮捕措施。申言之,逮捕只是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最后手段。三是有利于贯彻相称性原则。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选择最适当且对被追诉人及其家人、社会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既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又能尽量减少该措施造成的影响,有利于贯彻相称性原则。
有利于转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思维。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十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可促使公安司法机关转变片面强调事实要件的惯性思维,减少移送审查逮捕或批准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被追诉人;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意味着公安司法机关在完成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后,还须进一步审查该被追诉人是否可能出现逃跑、妨碍作证等行为,而不是机械地将所有重罪案件被追诉人移送审查逮捕或批准逮捕,此部分触犯重罪但无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被追诉人也有可能处于未羁押状态等待审判。严格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根据社会危险性不同,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将被追诉人“一押到底”。
有利于降低羁押率。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可促使强制措施彰显保障诉讼程序进行的功能定位,对逮捕与羁押人数进行“三级分流”:一是有利于减少移送审查逮捕人数,实现羁押人数“一级分流”。侦查机关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严格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条件,未决羁押人数必将减少。二是有利于减少批准逮捕人数,实现羁押人数“二级分流”。当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坚持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全面审查被追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退赃退赔等因素,则无逮捕必要的可不予批准逮捕。三是可以减少无羁押必要性人数,实现羁押人数“三级分流”。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被追诉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被追诉人出现毁灭、伪造证据等危险较小。此阶段司法人员严格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则可减少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羁押人数,降低未决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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