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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