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告中,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邮储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还指出,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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