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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产保护的“北京方案”-当前热门
来源:未央网     时间:2023-06-01 14:00:52

3.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4.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5.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6.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7.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8.存证公证情况。

9.样例数据。

10.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应用场景的填写是登记对象的“商业价值”的核心体现,换言之,只有正确的填写该数据的应用场景,才能够证明此数据集合拥有商业价值,进而可以成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故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同样,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在申请表中也被予以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以证明数据获取的合法性,从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算法规则同样重要,其中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操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种类的数据进行,否则便有违法的风险。

三、不予登记之情形

《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2.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3.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

4.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5.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6.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有一定重复之嫌,《登记办法》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原则。第三项则强调了实现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重要性,其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权利外观和权利证明,能够说明此数据的相关权利归申请人所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也会不予登记,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当把握好申请机会,不得无故撤回申请,否则便丧失了登记的权利。

四、法律责任承担

《登记办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具体而言,该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六条是对登记主体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事宜不得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是对登记机关接收申请材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复制、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因此,相关主体应避免违反此三条规定。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并非仅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才有法律风险,事实上,只要该行为违反了现行法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因此,相关企业、个人应当对数据领域的整体法律有所熟悉,才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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