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电光科技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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