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是事情真实发生的依据,可以看出,任女士的母亲手里没有拿着钱。现在的问题是,柜台监控录像被覆盖了,看不到任女士母亲存款的情况,门口外面监控也只拍到任女士的母亲拿着一个黑包进入营业厅。
银行表示,调出来的数据内容有一些与任女士的母亲描述不相符,比如其母亲所指认的业务办理柜台与监控数据显示的并不是同一柜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从法律上讲,这件事对任女士的母亲是不利的,因为她手中没有银行开具的收据,卡上也没有存款和取款的记录,这与存折是有区别的。
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任女士的母亲提供证据,把钱给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是没有证据证明任女士的母亲去柜台存款了,就是去诉讼,胜诉的概率也很低。
《民诉法解释》108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储蓄合同争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为什么银行内部记录是主要证据?
存款和取款的纸质记录主要是指存款人日常交易的各种信息记录,内部档案的好处是它们保存的时间很长,远远长于它们被监视的时间。例如,取款证明至少15年,存款证明是文件的终身保管,直到账户结束。
因此,当发生存款错误争议时,如果在监控期内,在监控的协助下,通过验证内部记录文件来充分确认是否存在。而当监控失败时,作为银行应该基于内部文件验证。
那么,任女士该怎么做呢?现在这种情况,只能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了,只要任女士的母亲能够提供一些高度可能性的证据,比如寻找证人,除了任女士的小姨,还有谁看到了她的存款了,在去银行路上碰到什么人表明去存款这件事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任女士的母亲当时把钱存入了银行!
诚信是金融机构的立身之本,银行如果要证明储户没有存款,就应该由银行来举证其究竟办了什么业务,是否存储了钱款,否则,银行就理应为储户的损失担责,也为其在这一存款过程中多处不规范操作担责。
农村人日子过得很辛苦,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一人挣钱一家人用,好不容易攒下的钱,不能这样不翼而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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