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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子犯“懒病”,昆明警方来“治”你!
来源:宜昌网警巡查执法     时间:2023-05-09 16:38:24

近一个月以来,官渡区昆铁家园某栋的住户非常闹心,因为经常有装满尿液的瓶子从楼上落下,5月4日,住户忍无可忍于是报了警,很快民警便找到了这件事的罪魁祸首。

官渡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 杨傲然:“接到报警以后我们就立即安排了民警到现场进行走访,先是找到报警人,根据报警人的描述还有现场的勘查,确定应该就是靠近D栋的这一侧的住户,丢下来的可能性比较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由于该栋楼层的外立面没有设置监控,民警无法直接判断抛掷尿液瓶的区域,于是只能安排人员从该楼栋三层以上的房间开始逐一查找。

官渡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 杨傲然:“从三楼一直排查到八楼的时候,就发现八楼的一名住户嫌疑比较大,因为在他房间里发现了类似的水瓶。”

民警对话嫌疑人:

“扔了多少次?”

“两次。”

“两次不止吧!老实说扔了几次?塑料瓶扔了几次?蹲着蹲着 。”

“三次,塑料瓶扔了三次。”

“酒瓶扔了几次?”

“两次。”

“其他还扔过什么东西?”

“没有了。”

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年轻人十分惊诧,但很快便承认了自己扔瓶子的事实。

官渡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 杨傲然:“同时他也交代在矿泉水瓶里装的那些黄色液体,是他平时积攒的尿液,询问他为什么要丢这个东西,他自己辩解说因为懒得出门,懒得去丢垃圾。”

据了解,该名年轻人25岁,3月份刚从富民到昆明打工,由于是与多人分租一套公寓,需要共用卫生间,于是在别人使用卫生间时就图方便,用瓶子盛装尿液从8楼抛下。

目前,该年轻人因为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昆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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