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后,朱汉民以航达集团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
2012年4月10日,港口街政府就“朝阳家园安置小区”工程款的支付和资金保障问题,与航大集团项目部以及安石公司项目部,共同签订了一份《港口街镇朝阳家园安置小区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港口街镇政府将以该镇部分商用土地,和朝阳家园安置小区的门面、储藏间质押给这两个项目部以抵付工程款。
交付后近十年 政府尚欠款本金约两千万
事后法院的判决显示:原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为1年,但后来一标段工程又进行了设计变更,施工量也随之增加。
至2013年7月,朱汉民实际承建的一标段工程,即1至13号楼竣工,交付港口街镇政府使用。
(江西九江柴桑区港口街镇的朝阳家园安置小区一标段项目,在2013年7月即交付使用,但至2023年2月,尚有2000多万元工程款本金未支付给施工方。朱汉民 供图)
柴桑区审计局及港口街政府的两份文件《柴审投报【2017】15号》及《港信办复(2019)16号》,也确认了上述事实。
但是,交付之后,朱汉民未能从港口街镇政府得到足额的工程款。
其中原因之一,后来九江中院和江西高院的判决显示,是因为港口街镇政府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其原定抵付工程款的商住土地的拆迁征收工作。
朱汉民开始向港口街政府讨债。
从2013年至2018年,朱汉民自认港口街政府向航达公司项目部支付了1527.40万元工程款,加上从朝阳家园安置小区的门面销售中,获得了抵扣款约450.75万元。
而港口街镇政府则认为自己支付了一标段工程款1747.40万元,至于门面,是航达公司项目部和安石公司项目部共同销售的,前者从中分得多少款项,无法区分。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对“朝阳家园安置小区”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核定其中的一标段工程,即朱汉民承建的1至13号楼,造价约为4150.28万元。
以此计算,港口街政府有约2000万元本金的工程款,未支付给朱汉民。
一审、二审、再审 港口街政府皆败诉
时至2019年年底2020年初,朱汉民决定向法院起诉港口街镇政府。
2020年2月,九江中院就此立案。
同年12月,九江中院一审宣判,朱汉民胜诉,判决港口街政府应支付给他工程款约2172.14万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8月1日以来的相应利息。
港口街镇政府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2021年8月30日,江西高院二审终审判决,港口街镇政府依然败诉,不过被判向朱汉民支付的工程款本金改为了约2122.14万元,即减少了50万元,同时,港口街镇政府以2122.14万元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8月1日以来的相应利息。
江西高院的这个判决还规定,港口街政府应在10日内,向朱汉民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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